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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税务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泰州税务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江苏君信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因《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泰税二稽通 〔0103〕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23-80575639


联系地址:姜堰区罗塘东路99号


10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书(君信泰).docx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泰税二稽通 〔2022〕0103 号


江苏君信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321202MA1WW0NRXE ):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江苏君信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1WW0NRXE


注册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蒲田路1号801-1区-059


法定代表人:(高桂芝、女,342130********2800)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76号公告有关虚开取证和定性标准,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我局分析该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一)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二)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经检查分析,发现该单位进项发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本次检查,该单位上游税务机关发来虚开证明单共证实虚开发票937份,税额19479385.54元,另检查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共查询到该单位2018年12月另外接受失控发票96份,进项税额77328054.9元。两者合计96807440.44元,占该单位进项税额127326972.00元的76%。


经查询江苏税务数据平台,该单位上游企业共开具有机化学原料、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8263676.83元,占整个进项18.8%,而向下游没开具这两种货物,作为走逃失联企业,长期库存结余178263676.83元沥青、有机化学原料等危险品显然不符合营业常规。


(三)纳税申报异常


该单位申报期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都进行的零申报。2019年10月后,该单位已不进行申报。经查询金三系统,该单位申报期间共缴纳增值税264639.18元,企业所得税46178.06元,而该单位经营期间销售达6.6亿,申报明显异常。


(四)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根据该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向相关银行查询该单位对应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现该单位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该单位对公账户存入不同企业转入的大额资金后,立即在同一日等额转入等额转入其他单位对公账户,并且存入、转出的资金基本为整数。大额资金同进同出,违反营业常规,2019年5月后,该单位对公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决定认定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32份,金额合计657040814.52元,税额合计105126535.54元,价税合计762167350.06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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