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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民行科科长


2017年8月,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桂林市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遂将该线索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房子却依然建了起来,这是我们赶去调查取证时的第一印象”该院民行科科长曹阳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现在房子建好了,没有建地下人防工程,也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在到相关单位走访调查中,检察官查阅了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供的多年来追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若干数据后,确定了某些建设单位欠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事实。该院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立案审查,并迅速确认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权责,深入到所有已掌握的欠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相关单位调查取证,获取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并收集到关于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各种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19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其明确指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必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收取欠缴的费用。


2017年10月21日该院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职责,并依法向桂林某机械有限公司、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对以上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临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整改会议,商讨确定履职方案,形成统一明确的工作计划,并且主动邀请检察官到会解读诉前检察建议内容,争取其他单位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配合。今年1月到5月间,在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下,临桂区人民防空办积极履职,部门领导先后几次前往现场督促工作进展,安排部署工作,最后对桂林市临桂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0多万元;向桂林某机械有限公司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万多元。目前,桂林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二期欠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0多万元还在追缴过程中。


近年来,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加强对工作经验和规律的梳理,运用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公益诉讼,通过诉讼前置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检察建议直击问题症结,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性,用好检察建议,已成为解决行政违法问题的常态化监督手段。


目前,临桂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价值110万余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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