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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2015年参考文献(论述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税务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企业将偷、逃税收与税务筹划混为一谈。所以本文通过深入探讨税务筹划的概念,使我们对税务筹划有更进一步的正确认识。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对我国的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但在西方国家这一概念却几乎是家喻户晓。对税务筹划定义的表述,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在此举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此间所讲税收筹划即税务筹划。


2.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收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收筹划。”这里的税收筹划也即是指税务筹划。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亨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以上各种定义虽然在表述形式上有所不同,其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跟我们常说的避税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


二、税务筹划与偷税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想到偷、逃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逃税之实。尽管在实践中税务筹划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二者界定是明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税务筹划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分析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合法规避相关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其规定不明确之处,但其实质并不违法;


3、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所以从实际操作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逃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就理论上而言,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如果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能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其实质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管理层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务筹划与节税


为了更全面的了解税务筹划的概念,我们还得涉及另一个概念――节税。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归纳起来,税务筹划与节税主要有以下共同点: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


2、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3、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


4、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转化。


虽然税务筹划与节税具有很多的共同之处,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以避税为目的的税务筹划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应立法精神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相反税务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因此,国家需要以反避税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而节税则不需要。例如,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我国即将对汽油消费征收燃油费,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很多人开始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


四、税务筹划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税收筹划的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其一,合法性。即税务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


其二,超前性。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 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其三,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四,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其五,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税务筹划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其六,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总要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就是税务筹划所寻找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所以具有普遍性。


五、税务筹划的风险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选择、实施都取决与纳税人的主观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主观性判断错误就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失败,失败的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税务筹划具有条件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不违法的行为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继续选用该方案,税务筹划就会失败。


再次,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最终取决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也就是说, 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纳税人所进行的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经济税收上的利益,反而会因其实质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付出很大的代价。


在税务筹划实践上,有的纳税人往往忽略了税务筹划的成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税务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务筹划给他带来的收益,则该税务筹划才算是成功的。


最后,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手段和方式,它的根本目的还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对于纳税人而言,只要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使该方案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那也是最佳的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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