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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及上缴比例)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2019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有所调整。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要求,现将2019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9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周口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周口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72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329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74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276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核准,可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8〕26号文周口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综合组成的规定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六、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


七、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三个档次:1.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存比率统一为两个10%。按以上三个档次计算,2019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分别为3660元、4575元、13725元;缴存总额分别为732元、916元、2746元。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八、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参加核定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携带相关资料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经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各网点目前只办理所在网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单位业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


另有一则停办业务的公告望知悉↓↓


关于2019年度结息停办业务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各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转移、委托扣款等业务。


二、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网上办事大厅、APP客户端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提取等业务。


三、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各办事大厅仍可受理贷款业务的资料预审,缴存人员贷款申请待结息完成后再正常办理。


四、6月27日至7月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完善等业务正常办理。


五、7月2日(周二)起,各项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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