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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借贷(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投资收益)




一、本表反映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交税费的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本表由分(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以及母公司口径分别填报。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各填报单位应根据“应交税费” 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和发生额分析填列。


1、增值税应区分业务及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填报。


(1)“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由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应交增值税”科目填列,不包含转让金融产品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征收”指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由企业根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填列。


(3)“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指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由企业根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填列。


(4)一般纳税人(除简易征收和转让金融商品)由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科目填列,但不包含简易征收及金融商品业务形成的增值税;“年初未交数”、“期末未交数” 不包括年初、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而应分别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年初未交数”、“期末未交数”填列,“本年已交数”应根据“应交增值税”借项的“已交税金”,以及“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已交数”合计填列。


2、环保税项目,反映根据环保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项目应通过“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发生额、余额分析填列。


3、企业所得税项下的“其中:上交公司总部本期应交数”反映合并纳税成员单位经合并抵销所得税后应上交股份公司总部的所得税, “其中:上交公司总部本期已交数”反映合并纳税二级成员单位实际已上交股份公司总部的所得税。


4、“耕地占用税”通过“在建工程”、“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余额分析填列,耕地占用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其期末不能留有余额),也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填报。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为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为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2%。


6.“代扣代缴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或根据与地方财税部门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而向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费,由企业根据“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及其他相应税费科目分析填列。


7. “财产税”,反映核算企业境外因持有除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而应交的税费。由企业根据“应交税费-境外税费-财产税”科目分析填列。


8.应退税费项目反映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及其他定额补贴


公司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同时增加“其他应收款”和“应交税费-出口退税”,在收到(增值税)出口退税时作冲减“其他应收款”处理。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消费税、资源税等,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于实际收到时作为“其他收益”核算,否则,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核算,不在本项目反映;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实际收到时作为“其他收益”核算,否则,作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核算,也不在本项目反映。


9.如果企业发生在境外支付的所在国税款需要在表中“其中:境外缴纳税费”项目中根据实际缴纳的税种在相应税目列示.如税费名称与境内税费不一致的,按性质相近的税费归类填列。企业所得税类的一律列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产品税类的列入增值税,社保税类的列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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