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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体包括( )部分)

问题1:加油站卷式发票丢失需要报销,去加油站系统里查到但无法打印。请问怎么报销?


解答:


卷式发票的特点就是只有发票联而没有记账联或存根联,所以无法采用复印加盖章的方式解决发票的问题。


类似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也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也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问题2: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


包工头开专票每个月开的次数和金额是否有限制呢?如果想问这个问题可以找什么机构?


解答:


包工头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册企业(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开具专票。


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连续12个月的金额限制是在500万元以下的。


对于发票开具次数,目前是没有限制规定的,但是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3:张三家东西入库时和李四家混到一起,财务已经结账半年,库管没法冲红,这怎么办?


解答:


张三家的东西与李四家的东西混到一起,说明两家的基本一样或者属于相同规格的标准件。也就是说,即便是错误了,但是对于库管帐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只是采购渠道(来源)的统计等。因此,如果库管无法冲红的话,可以直接调整账务账。通常情况下,如果库管入库错误,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下推生成采购发票和会计凭证时,是会导致应付账款挂账错误。


企业在使用ERP等财务软件系统的情况下,有些系统管理员设置了不允许库存出现负数,所以在库存已经为0或小于需要冲红的数量时,系统就不需要红字冲销采购入库单。但是,现在是张三与李四混淆了,可以先录入一份正确蓝字入库单,然后再做错误入库单的红字冲销。




问题4:如果员工在境内境外都有收入,如何征收个税?


解答: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七条也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1.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


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2.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


国税发[1998]12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说明: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并未涉及到居民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申报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也没有专门规定。国税发[1998]126号部分条款与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等现行规定明显不符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明确作废,所以上述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规定依然有效。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需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年度汇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期缴,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问题5:现在还能对2020年的个税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吗?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局退还多缴的税金。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因此现在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之内,是可以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具体办理:1.先在个税app上看看,2020年度的年度汇算申报是否还能更正申报,如果能更正申报的话,就直接在个税APP上操作;2.如果个税APP上不能操作更正申报,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到2020年度个税汇算选择的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找税务人员进行人工办理。




问题6: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和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虽然有上述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局,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都是不太严格的。


实务操作通常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似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方便的,但是有些地区或有些单位,又害怕临时工的工资会计入整个单位的工资基数(也是必须的),会导致社保缴纳基数升高,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超标(尤其是“工效挂钩”的国企),所以实际上很多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问题7: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免税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苗木分为两种情况:1.自产自销;2.外购后转手销售。


一、增值税的征免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苗木属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产自销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者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免税。


(二)苗木外购后转手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苗木,通常就是指用于栽种的“种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免情况


(一)满足“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二)外购苗木直接对外销售的,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8:期租或程租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因此,对于期租或程租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问题9:2020年暂估的成本,2021年4月取得发票误入成本类科目,实际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现在应该怎么汇算清缴?


公司原来的会计在20年暂估了50万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1年4月实际取得50.25万的发票为购买机器设备,冲销原凭证后依旧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且已经完成20年汇算清缴(实际应借记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1年我查账发现错误,现在应该怎么调账?汇算清缴是否要调增?是否可以再次汇算清缴时将这笔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折旧?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2020年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0年度暂估的固定资产并一次性税前扣除,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了发票,是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因此,税务处理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在2020年度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从2021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税务处理没有问题,但是把“固定资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却是错误的,因此需要会计差错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会计差错的调整,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使用追溯调整法。


(1)重新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并冲销“主营业务成本”(2020年):


借:固定资产 5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2)2021年4月收到发票后补记“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0.25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5万元


(3)补记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累计折旧 ?万元


(4)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盈余公积 ?万元


(5)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元


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50.25


贷:累计折旧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或借方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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