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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优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自己的疏忽、无知、被牵连,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发票虚开。要知道这可不是个小罪名,不是补补税,交交罚款的事,涉嫌虚开是要移交公安机关面临重刑的。




企业在税务机关排队缴款,公安机关就在旁边抓人。有时候,我们的企业主一次次的错失救济良机,最终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很多企业家觉得自己社会关系硬,认识什么大领导,选择相信关系,不仅错过了一次次翻盘的机会,最终等待他的还是牢狱之灾。




当那些刑事案件中被重判的纳税人,去寻求律师帮助的时候,律师往往会问“税务局有没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出具了其中任何一份文书,就会直接让他离开,因为:基本上可以确定此时税务局的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有没有被冤枉已经不重要。




当纳税人收到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没有什么事情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更加重要,这是你唯一的机会,我们分析一下原因:




一、复议机关的专业性




税务机关的复议机关在税法上的专业性,是远远超过刑事诉讼部门的,纳税人只要确实有道理,可以和复议机关好好讲道理,复议机关一般都能听得懂也听得进去的。




而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中的专业性远远逊色于行政复议机关,甚至可能做出违反违法常识的认定。




二、不复议极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




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生效,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效力能够比这生效的“两书”的效力彪悍,有这“两书”,即使零口供,司法机关照样敢认定虚开而予以定罪量刑,纳税人的任何抗辩几乎都会显得非常苍白。




三、面临的压力的对比




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上级审理下级,加上纳税人并未受到羁押,一般不牵扯到国家赔偿问题,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压力,可以确保其能公正、独立的审理案件;




而刑事诉讼中,纳税人通常受到羁押,检察院一旦批捕,就基本意味着检察院认可了公安机关的认定,一旦要纠错,就意味着这两个部门要承担责任,面临的压力不可谓不大。




四、救济成本和收益




行政复议的救济成本是非常低的,因为行政复议不收费,纳税人也不必蹲在看守所,而收益很可能很大,因为一旦行政复议中撤销了虚开的认定,纳税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立案的几率基本上极小。而刑事诉讼的救济成本是非常高的,因为你大概率是要蹲在看守所里的。




五、对证据的把控上




行政程序对证据的把关非常严格,主要是行政有非常严格的直接言辞原则卡着,行政机关更加重视客观证据,不太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努力获取口供。




而刑事诉讼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在纳税人因缺乏税法知识从而不准确的描述下,极容易成为错判的依据,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本文讨论的是被冤枉或者是不存在主观故意虚开的纳税人。我发现在现在很多人严重缺乏税收基本常识,这倒不是啥大事,术业有专攻,谁都有不懂得领域。但是有些人总觉得自己社会关系硬,朋友多,就喜欢听小道消息,听一些傻子、骗子胡说八道,用一些乱七八糟的方法进行所谓曰“合理避税”,还说大家都是这么弄的。




这些人获取信息往往还是自带过滤的,就听那些自己愿意听信的言论,比如他问了2个人,一个是电焊工出身的皮包公司老板,一个是专业财务,电工说可以用这样的“小妙招”就能不交税,财务说没有这样的“小妙招”,他就会相信电焊工,他也不看俩人谁专业。




你说有没有人用“小妙招”呢,肯定有,那是大多数么?这么做的风险你能承受么?不能说你认识几个吸毒的,你就觉得大多数人都吸毒,吸毒就能做,你认识几个抢银行的,你就觉得大家都抢银行,抢银行就能做。




但凡一个人把一件事说的很简单,比如做到1、2、3就能不用交税,做到1、2、3就能把企业经营好的,不是大骗子就是大傻子,要不人家就是喝酒侃大山呢。任何事都是只有外行才看热闹,看的懂门道的人,知道事情的复杂性,更知水深浅,是绝不会口无遮拦胡说八道的,无知者才无畏!




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是容易的,请你把浮躁的心平静下来,不然很难愉快安全的渡过后半生。我们是一群热爱生活的匹夫!




江山父老能容我,不使人间造孽钱。


财税佬炮儿,愿与君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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