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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简易征收(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假设顿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1年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2021年6月,顿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为20 000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5 000元。


同时假设6月无其他应税业务,且无期初留抵余额和加计抵减余额。


不考虑其他因素。




则6月加计抵减可抵减额=20 000*10%=2 000元。


6月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0,此时,这2 000元能不能抵减当期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加计抵减额只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本例中,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局部】填写如下:



从上表的填列可以看出,这2 000元只能留待以后期间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局部】填写如下:





顿子提示:


除加计抵减额不能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外,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留抵税额也不能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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