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 承兑
承诺到期支付
仅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受理:付款额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保
保证人:国家单位、分支机构不得担任
表明“保证”
相对记载事项:
- 未记载保证人住所,三选一
- 未记载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和粘单“保证”另签保证合同不属于保证
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票据对追索
适用情形
- 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 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被追索权人
- 票据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可不按先后顺序追索
-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一人或数人追索
- 票据追索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含间接损失)
行驶追索权:
- 取得证明:持票人行驶追索权,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 通知前手: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 未通知责任: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驶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支票
概念: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种类: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可取现,也可转账,在其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
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 必须记载事项
六项(没有收款人名称)
表明“支票”字样、填出票日期(中文大写)、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委托
注意:出票人可在票据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独有)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地:(3选1)支票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付款地:未记载,为经营场所
注意事项:
- 支票出票人签发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签章银行不符的支票
空头支票、签章不符
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2%赔偿
付款:
- 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0日内
- 出票人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责任
注意:持票人可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取现金的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银行不受理,付款人不付款
商业汇票⭐️⭐️⭐️
定义:纸质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电子商业汇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
分类: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
- 出票人资格条件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组织
- 与付款人(承兑银行)有真实委托关系
- 有支付汇票金额可靠的资金来源
电子商业汇票
附加资格条件,出票人: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协议
强制使用:单张出票金额100万以上,原则用电子渠道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以上,应当通过电子渠道出电子汇票⭐️⭐️
出票人确定
- 商业汇票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
-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必须记载:
-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出票日期、确定金额、出票人签章、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电子商业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付款日期:纸质出票人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不超过1年
承兑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提示承兑,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后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拒绝承兑的,必须开具说明
银行承兑的承兑汇票,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 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前,金融机构承兑、质押、保证(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承兑,商业汇票
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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