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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退回吗(土地增值税预缴多了能退吗?)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应于法有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因涉及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比较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清算时实际情况又比较复杂。



源起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清算


2013年11月,B县地方税务局向已按核定征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K房开公司送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清算。


2014年6月,B县地方税务局向该房开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月,该房开公司向B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了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及相清算资料。


2015年3月, B县地方税务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5﹞01号),指出清算鉴定报告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扣除项目的成本分摊方式"和"开发成本均采取层高系数法进行分摊"不合理。



5月,该公司不服向A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5﹞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退税。理由是对未达清算条件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预缴税款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不予采信,没有说明依据和理由。


A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撤销了B税通﹝2015﹞01号通知书并要求B县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7月,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以A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自愿撤诉。



2016年3月,B县地方税务局再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6﹞01号),同时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5月,该公司不服再次向A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6﹞01号通知书和清算结论通知书,要求退还多缴土地增值税。


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的方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受益对象,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8月,A市地方税务局维持复议决定,K房开公司不服,将A市地方税务局和B县地方税务局作为被告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D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K房开公司诉讼请求。


2017年1月,K房开公司不服D区人民法院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不服该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8年4月,向A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检察监督申请,请求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请抗诉;9月,A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处理结果:大快人心


1. 2015年5月,A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复议后决定撤销(2015)01号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未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项。


2. 2016年12月,D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K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是: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以建筑面积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分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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