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马勇介绍,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3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进行慈善捐赠,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马勇说。
当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夏学民来到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财务部,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捐出1000元后,收到一张《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 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副会长蔡国华介绍,捐款人可凭捐赠票据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助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大家不妨力所能及地多多捐赠,让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成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好习惯。”夏学民说。
据悉,此次浙江省首次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从一年延长到三年,给捐赠者吃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助推慈善组织和公益事业发展,助力“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下一步,浙江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设立慈善信托,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引导社会参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