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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不服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

营农行复不字〔2022〕1号


申请人:尤**,男,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后仙峪村蚕农。(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宁省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聘请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合理、合法性产生质疑,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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