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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财税文件免税(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免税的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 号文关于集体福利问题


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文关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里规定的集体福利是什么?增值税法规有明确规定定义和范围吗?一般企业建设的食堂和宿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的食材加工成餐食,供生产期间食用,是企业生产中必须建设的辅助部门,最终这些费用计入了成本,属于增值的部分,其属于集体福利部门吗?发生的业务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扣?


以下是提问者上传的附件。无论分析的结论是否正确,或者说是否合理,但能够有理有据的分析,应该为这样的提问者点赞!


如何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 36号文关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集体福利?


集体福利定义,集体福利是指社会主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满足和提高大多数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所举办的各项福利事业的总称。集体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为解决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而建立的各种福利设施,如俱乐部、电影院等; 为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减轻职工的家务劳动而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疗养院、养老院、托儿所等;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建立的、由个人享用的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来源百度百科)


二、税法关于职工福利的规定


1、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均规定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


但查遍了增值税所有法规,均未找到关于集体福利的解释,集体福利的范围是什么?没有详细说明。


我们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释财税[2019]36号第二十七条不能抵扣的原因 :(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2)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此项解释,也并未给出集体福利的定义和范围,如何操作,似乎是给了企业去把握和理解了。


我们从增值税的立法原理和背景去理解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消费课征的税收,表现为对货物和劳务贸易实现的增值额征税。【《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原始货物从加工到销售再到消费者手中,整个链条产生的增值额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但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直接生产后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手中,必将通过运输、批发、零售等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因此,我国增值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分段计算增值,分段缴纳增值税,最终增值税之和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


我国在设计增值税时,从反避税、堵塞逃税漏洞等因素考虑,设计了凭票抵扣机制,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税款的征扣角度看,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他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由于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是向下一个环节的购买者收取的,而下一环节支付的税款在征税时又能够抵扣,对国家来说,并不增加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来说,也不会增加税负。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或者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增值税税款抵扣制的实施需要,保证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增值税平税负的原则。


从以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理解,并无相关集体福利的定义和范围,如果集体福利是最终用于消费环节,或者用于免税项目,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但是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出新的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2、其他税收法规关于集体福利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查遍了所得税正式行文执行性法规均没有职工福利的定义,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中,我们找到了职工福利的解释:“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同时,查阅到《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从以上规定,似乎找到了集体福利的范围: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好像是各类企业的职工食堂就属于集体福利。但是,前提条件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两个文件均规定了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那么如何理解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我们查遍了税法文件,均没有规定,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中找到了答案: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3)《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内设食堂、学校、幼儿园、澡堂等服务机构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服务部门,本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机构,因历史原因,往往成了国有企业、央企承担的对象。“分离办社会”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特定词汇,为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可以说,“分离办社会”及“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的主体都应该是国有企业。


以上,可以理解: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这些机构或部门属于集体福利机构,但是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符合,一般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是为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所必须的就餐,企业有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的职工就餐、就餐是企业承担的义务,无法就餐就无法完成生产的,这种情形就应当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集体福利。


2、从增值税原理方面理解,一般企业内设的食堂,其购进的货物,通过加工实质上产生了新的货物,以上增值税的阐述中,购进货物加工餐食,职工工作期间就餐,就餐后继续工作或劳动,生产出新的产品,实质上是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并没有因此而中断。最终就餐费用也计入了生产成本当中,增加了产品价值,增值链条并没有中断。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那么,企业购进的食堂物资,供应生产期间使用,确实是用于生产经营,是不是可以抵扣税款?


结论:一般企业内设的食堂,因工作期间,满足员工就餐的需要,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如满足工作期间以外的职工娱乐、学习、就餐等需要),不属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不属于集体福利,其购进的食堂物资应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回复: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税函〔2009〕3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增值税的福利与企业所得税的福利范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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