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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212号


深圳市汉诺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649894366):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广州市瞳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63130,发票号码为08547386-08547417、08547425, 08547418-08547424,金额合计3984836.11元,税额合计677422.14元)、取得由深圳市大圆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4403172130,发票代码为:42122348-42122383,46573421-46573444,61061051-61061056,63659082-63659084,金额合计6879986元,税额合计1169597.62元)、取得由深圳市广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18052213-18052216,金额合计:327739.74,税额合计:55715.76元)为虚开发票。深圳市易嘉达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71130,发票号码为01688870-01688890,11392535-11392545, 11392550-11392560;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06169731-06169760;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67316055-67316084,金额合计10187890.77元,税额合计1731941.41元)。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广镁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定性虚开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10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5715.76元。你公司取得由广州市瞳海贸易有限公司已定性虚开的上述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42780.18元,2017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134641.92元。深圳市易嘉达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已定性虚开的上述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73份(发票代码为4403171130,发票号码为01688870-01688890;发票代码为4403171130,发票号码为11392535-11392545,11392550-11392560;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06169731-06169760)已分别于2017年6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356161.33元、2017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373246.73元、2017年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02295.09元。其他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67316055-67316084)未查询到认证抵扣信息。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大圆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定性虚开的上述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7年1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额611955.72元、2018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06651.93元、2018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0989.98元。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合计3134438.64元,因你公司存在期末留抵税额,经计算造成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3134438.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410.73元、教育费附加 94033.17元、地方教育附加 62688.7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现在你公司的相关人员也已经无法联系,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68896.07元、你公司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870793.52元、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7006.93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652327.53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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