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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释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在征拆过程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拆过程中的重要一步,签署了补偿协议,政府部门就可以给拆迁公司或其他工作部门做拆除手续,随即拆迁公司就可以拿着这合法手续来拆除房屋。


但在实务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被拆迁人明明还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第二天却看到了拆除工作人员手中拿着“合法手续”。几经询问,被拆迁人才得知是亲属代为签署了补偿协议。


那么,遇到此类情况,被拆迁人该如何挽回局面?



案情简介

位于江西的吴先生所涉地块遇拆迁,但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较低,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拆迁使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甚至造成无房居住的情形,因此就房屋情况与补偿方案一直和拆迁部门沟通,但没有达成一致补偿意见。


某天,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突然持工具欲将吴先生房屋拆除,称政府部门已经作出了案涉房屋的合法拆除手续,案涉房屋的补偿协议已经签订。


经询问,吴先生才得知是其父亲代为签署了吴先生的房屋补偿协议。拆迁部门称其父亲基于身份关系有权代签,且也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分析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在政府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行政协议时,被征收人即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显而易见,因被征收人亲属并非案涉房屋所指定的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其无权与政府部门签订该房屋的补偿协议书,其代为签署协议也应当有代理权限,也即只有在取得被征收人的授权后才可以代为签署。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拆迁部门为加快拆迁进度,另辟蹊径,游说被征收人的家属,利用家庭成员的意见分歧,与被征收人亲属签订补偿协议。此前,有判例称可以理解为此类代签是以户为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亲属代签自然对被征收人产生影响。但这类说法已引起了很大的讨论,对被拆迁人权益极大受损,因此也出现了相反的判决。


对此,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突破口,确认合同无效后再重新协商补偿事宜。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该份合同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而无效,亲属并不是被拆迁人,不是订立补偿协议的相对人。相关部门与其订立合同明显违法。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亲属没有代理权且被征收人未对该份协议予以追认,因此该份合同不发生效力。且亲属关系并不能想当然理解为代理关系,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关部门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也不予认可。



再者,关于起诉的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可知,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即起诉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只要是2015年5月1号之后签订的协议,就不必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此,对亲属代为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认可,而相关部门还在着手拆除自己的房屋,也不要慌张,事情尚未定论,相关部门违规操作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请及时委托征拆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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