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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时条例第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这原本是好事,但里面就有极大的错误,害人不浅。





错误1:「出口环节不征税」




出口商品增值税率0%不代表「不征税」,免征增值税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范围,出口商品不在免征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从15条七个项目来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没进项税,销售免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进口免征,销售也免征;
(三)古旧图书,老物件没进项税额,销售也免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免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国际惯例进口免征;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进口免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没进项税额销售免征,或有进项销售也免征;




其他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通常都是转出(例如深加工结转销售),这才是企业真实的税负。




正确说法:出口环节也征税,大部分的商品税率为零。







错误2:「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试问在出口之前的流通环节中曾经负担过的税款,包不包括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出口商品何时退过这些税负?




另外,出口业者以保税合同通过深加工结转而来的进口内含有销售方内含增值税,退过吗?供应商通过「深加工结转」销售给出口业者,供应商的进项税做转出就等于进成本、售价,那么这个在「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让退吗?




就这么一句不负责的话,都可以让国外的买主产生误解,要求出口商降价,而且要求降几十个百分点;降价的理由是你们自己说的「退还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几十个百分点的理由是国际上统计中国的实际税负高达40%多。




正确说法应该是:税务机关还有条件的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支付的流转税款





错误3:「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已经是国际惯例,而且是WTO之前的GATT就已经形成协议,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甚至可以说全球240多个国家/独立行政地区有一半以上实施增值税(VAT)或(GST;Goods and Service Tax货物与服务税)的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都是0%的税率。如果还不清楚,建议去中国税务出版社买一本叫做《全球增值税和销售税指引 2018》的书好好看看。




再一个错误就是进入国际市场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毫无关系,很明显是少了一个逗点或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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