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税务局 自然人(新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一、 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基本相同


2、 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都发文明确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 部分地区采取“代开环节预征,申报环节抵减”的方式


如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部分地区制定了个人取得分类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做了特殊规定,如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山西省税务局规定,代开发票单位为转让住房个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个人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


四、部分地区制定了对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黑龙江省税务局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宁夏自治区税务局明确了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的项目,并规定,如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五、未重新发布文件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大部分地区税务局发布的文件中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原文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5.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0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03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04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


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05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06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我区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07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08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云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自然人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09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湖北省辖区内取得综合所得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下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11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2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埋办 法(试行)>的公告》(囯家税劳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 “请支付方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四、 对自然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曰起执行。


特此公告。




14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