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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匍宿追議芙隠辛參壓二匍侭誼飽念諏茅宅)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的范畴。即可以扣除。此种观点比较教条。是否可以适用法无禁止及允许原则呢?法无禁止即允许是用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但税法是属于公法,其实并不适用该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与其他收入有关的支出,其实这很好理解,实务工作中,之所以会产生滞纳金往往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可类比,增值税中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盘存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说白了,发生的支出和取得收入无关,无法税前抵扣或进项扣除。




综上,笔者更倾向于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法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那我们只能从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出发,按照大的框架原则来把握。就如此例,就看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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