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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税官解读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业务解析)

今天,税务局小姐姐正在带着大家一起学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有小税官问:“小姐姐,14号公告规定既退“增量留抵税额”又退“存量留抵税额”,前面学习增值税的时候,不是说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不断变动的吗,这个“存量”又是什么啊,给我们说说呗。”


“好吧。”小姐姐合起文件,“那我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增量’和‘存量’都是啥,怎么识别。”


增值税


一:困惑自哪里来?




1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既退“存量”又退“增量”,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困惑。要解决这个困惑,首先就要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困惑。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的计税制度,一般纳税人每个月都会通过公式“当月应缴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则当月需要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如果计算结果小于等于0,则当月应缴增值税为0,负数部分则为当月末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从这个计算来看,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是一个动态的数据。


动态情形下确定“存量”和“增量”就是一个特别烧脑的问题。不过,换个维度我们将“存量留抵税额”看作是一个区别于“增量留抵税额”相对的概念,理解起来就会容易很多。




二: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


这次国家为了惠及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三: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四:“存量 增量”是什么?




单纯从政策角度来看,设定“存量”和“增量”两个概念实在没有什么必要,从逻辑上看,“存量 增量”即是“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清零后,“0 增量”还是“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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