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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区别(仅转让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适用税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计税方法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11%(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应按一般计税方法,按全额适用11%(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小规模应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转让其2015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8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4000万元,增值税如何计算?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


应缴增值税=(8000-4000)÷(1 5%)×5%=190(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 10%)×10%=727(万元)


案例2、某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于2018年8月转让其2015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8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4000万元,增值税如何计算?


(1)选择差额征税


应缴增值税=(8000-4000)÷(1 5%)×5%=190(万元)


(2)选择全额征税


应缴增值税=8000÷(1 3%)×3%=233(万元)


案例3、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转让其2016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8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4000万元,增值税如何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 10%)×10%=727(万元)


案例4、某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于2018年8月转让其2016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8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4000万元,增值税如何计算?


应缴增值税=8000÷(1 3%)×3%=233(万元)


3、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综上,简述之即房地产企业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若书据所载计税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别注明的,则按书据所载计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若书据所载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以包含增值税的书据所载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不作价税分离。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案例5、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转让其2016年6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8000万元(含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4000万元,已发生土地开发成本1000万元,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4000 1000 1000×20% 8000×0.0005(印花税) 8000÷(1 10%)×10%×1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5291(万元)


增值额=8000-727-5291=1982(万元)


增值率=1982÷5291=37.5%


土地增值税=1982×30%=595(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一般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收入和亏损。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产生亏损),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营业外收入”(产生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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