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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租房合同编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租房合同编号是什么)

01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02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03


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定义?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04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05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06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


07


住房租金扣除可以享受多久?


答: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08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09


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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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工作城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我在主要工作城市已购买住房,因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为1000元/月,不重复享受扣除的情况下,是否可选择按住房租金扣除?


答:不可以。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才可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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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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