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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一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问题:上年发票在本年报销,会计处理是用费用科目还是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案例:


例1: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9年9月预付四季度电费10万元,2019年10月开出电费结算发票24800元;2019年11月底开具11月电费结算发票及明细单26000元;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3日开具)收到2019年12月电费结算发票及明细单35000元。(假设2019年该单位电费账面数为2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2019年9月预付电费时。


财务会计:


借:预付账款 1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万元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电费 1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万元


2.2019年10月结算电费时(11月会计分录略)。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2.6万元


贷:预付账款 2.6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2020年收到开具的2019年12月电费结算发票及明细单时。


(1)分析。


该单位此事项属于7号准则的重大会计差错。符合7号准则“导致差错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的标准,因为该单位2019年全年电费账面数27万元,3.5万元/27万元=12.96%。


(2)会计分录调整。


按照7号准则原文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此处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属于2019年报告日后事项,如同报告所属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相应调整2019年的期初净资产“累计盈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预付账款”的年初数。


财务会计: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3.5万元


贷:预付账款 3.5万元


同时,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3.5万元


贷:累计盈余 3.5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4.编制比较财务报表。


2020年6月编制2019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此电费作为“报告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因为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应调减《资产负债表》所涉及的净资产“累计盈余”的“年末数”3.5万元,资产负债表其他相关项目“预付账款”的期末数也一并调减3.5万元,而不是2019年末财务账面数的“预付账款”。


同时,调增《收入费用表》的“商品和服务费用”3.5万元,而不是2019年财务账面数上的“商品和服务费用”。


例2:某行政单位,2019年12月预付劳务费3800元,2020年开具发票入账。该单位2019年劳务费5万元。


1.分析。


根据按照7号准则“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和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判断该单位此事项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属于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属“非重大会计差错”,财务会计将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2.会计调整分录。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0.38万元


贷:预付账款 0.38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编制比较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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