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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深加工结转免税(深加工结转出口不可以退税吗)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


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


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


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


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剔除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实际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区别


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实际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这种管理办法的计算思路,必须将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为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


另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案例解析:


(1)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5%)=6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0


(2)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5000000


(3)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50/(100 300 50)]*85=9.4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9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440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17-(85-6885-685-6885-6885-6885-6-9.44)=-52.56万元


(5)应交税金的处理


本月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余额=85-(17 6 9.44)=52.56万元


月末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2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25600


本月“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52.56万元户,与计算免抵退的应纳税税额一致,即为本期末留抵税额。


2.2002年2月


(1)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400-4=0-0-44400-40-40400-40-400-40-4000-40-4000-40-4000-40-4000-40-4000-40-4000-400-4=-4<0,则2002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 (-4)-52.56=-56.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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