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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99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

副标题:丁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号:某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行初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3、当事人:原告丁某,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丁某原系国有企业“某县花园河砂厂”职工,1991年退休,1992年1月开始按每月60元领取退休养老金。1997年7月丁某收到《职工退休证》,退休证上载明的发放养老保险金标准为266.9元/月。1999年之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核定的养老标准全额发放。丁某认为某县人社局应当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金额,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信访投诉。某县人社局针对该信访事项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关于丁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答复如下:“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专班认真调查核实,我县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执行。对于您所反映的事项,时间跨度过长,人社局正在组织专班对您所反映的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待清理完毕后,我局将依据政策向县政府汇报”并告知其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不服该决定书,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属政策性调整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是否仍需进行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


丁某提出被告应补齐其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诉求系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丁某诉请撤销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关于丁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项,属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复查处理意见,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某县人社局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告知丁某如不服本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但该告知行为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的告知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文书设定。对当事人因错误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进行审查。综上,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判结果业已生效。




后语:


首先,就本案发表以下个人看法。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甚至信访回复意见中告知当事人“对上述处理事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在多次分别对多个部门进行司法建议后,这一现象才稍有改观。尽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但该告知行为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的告知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文书设定。对当事人因错误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进行审查。


其次,就驳回起诉类案件发表以下看法。以2018年度为例笔者所在县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4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案件8件,占比23.5%,这从侧面反映了行政案件在立案后以法定理由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较多,驳回起诉率较高。说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有一部分行政案件其实是不符合起诉条件,但为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在七天内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立案的,必须先行立案,继续审查起诉条件。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应避免机械地按照《立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基本上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立案就只是进行登记,导致大量本可以通过审查后不予立案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损害了司法公信,增加了审理难度,无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我们应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案时对起诉条件进行适度的实质审查,即立案登记制并未否认立案审查的存在。也就是说,立案登记是审查后的登记,但同时要避免出现在立案阶段出现“久拖不立”的现象,以协调代替立案,“立案难”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诉权得不到保护,背离了立案登记制的初衷。


最后,回归本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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