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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2成年了吗(2000年11月30号有20周岁了吗)

受伤4年后,洪某某脖子上的疤痕依旧醒目,她今年17岁,浙江桐乡人。


2017年,洪某某出事前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2018年,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2017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决民事赔偿50807元


法院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后,又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2019年2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80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42807元。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锋作出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现已满十八周岁,但因被刑事羁押,没有经济能力,故原监护人依法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锋赔偿洪某某的经济损失42807元,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坤、刘某共同赔偿。


洪艺珍对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表示不满,她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被拒绝,后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019年5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家属将重提民事诉讼


4年过去,如今洪某某已经17岁。洪艺珍说,女儿虽捡回一条命,但是女儿脖子上的疤痕依然提醒着她,要继续为女儿讨回公道,眼看女儿年近18岁,她打算让女儿尽早接受植皮整容手术。


洪艺珍表示,女儿的诊疗记录她一直没有看到,因为孩子需要整容,医院需要资料,家属这才向法院申请到相关病历资料。


其中一份桐乡市中医医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洪某某的入院诊断为“皮肤裂伤,球结膜下出血(右眼),双侧颈部刀砍伤,失血性休克,面部挫伤”。术中情况为“双侧颈部各有一刀砍伤,共长约20厘米,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伴活动性出血。”


桐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在事发当天和事发后5天两次对洪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8日,对洪某某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也为“洪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洪艺珍表示,近期她准备对该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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