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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范围(陕西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例】以陕西政策为例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例】陕西核定率征收率1%


《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契税

《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条规定,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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