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方和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竞争关系
对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例公布的案件可知,两个案件侵权的主要区别就是商家销售热播剧同款的行为是否侵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影视案通过对竞争关系和有一定影案件响商品的界定,认定影视剧属于在影视文化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影视剧制片方与影视剧衍生知识产权品制售者存在竞争案例关系侵权案,从而认定擅自使用影视剧名称案件宣传衍生侵权案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进一步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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