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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福明工作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班子)

关联交易系信息披露的重要事项之一,而关联方界定系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基础。关于关联方的识别,不同的准则界定范围不同,国内对关联方界定的法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上市公司实操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兜底条款,同时伴随着“关联方”“关联交易”等概念。而在关联交易中,潜藏着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利益输送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属于监管部门监管、打击的重点。对于复杂的交易架构,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指导下,相关法规条文对关联交易条款中可能存在的瑕疵逐步完善。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不同的准则存在差异。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关联方的认定是确定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基础前提,通过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才能有效确认关联交易,进而辨别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机、是否存在暗中输送利益等违规行为。那么,关联方与关联方之间的哪些交易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监管层核查的重点之一。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证券交易所设定了严格的披露准则。


可以看出,在关联关系中,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这也是近年来监管层核查的重点之一。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合理等问题,是企业信息披露中绕不开的“难题”。


可见,严监管之下,部分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披上,因踩“红线”被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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