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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明确规定了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纳税 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一是正式确认纳稅人和扣缴义务人已 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时,应承担的纳税和扣缴义务;二是有利于税务机 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1.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H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由于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増通知”规 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 收人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賒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曰期 的当天i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 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 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 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 租金共60 000元,该纳税人则应在收到60 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丼按 60 000元确认收人。而不能将60 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人的方法,也不能在该 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人。


(9)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 定。对于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人及时人账并 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人账或不计销售收人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的行为都 是错误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二、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増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 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増通知”,増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 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 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根据“营改増通知”和《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个季度为纳税期 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 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災申报纳税, 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 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经省、自治医、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拫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 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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