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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条款(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条款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具体〔2022专项〕8号


各省、自治具体根据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暂行办法的发展的决定》附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扣除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个人所得税儿每月1000元的有关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扣除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根据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专项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条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暂行办法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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