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法律实务精解动产质押业务中,动产存放的仓库又被仓储方租赁给出质人存放自有动产对银行动产质权的影响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担保物可以特定化为前提,如果担保物不能特定化,则担保物权不能有效设立;如果担保物设立时能特定化,后来无法特定化的,则可能导致担保物权失效。在动产质押中,仓储方或监管方根据质权人银行的委托,对存放在仓储方仓库的质押动产实行占有、保管。因此,如果仓储方把存放质押动产的仓库又租赁给出质人存放不用于质押的动产,则可能导致质押动产与出质人的非出质动产发生混同,无法特定化质押动产,从而会导致动产质权的无效。

防控措施:

1.原则上不允许仓储方把仓库再出租给出质人另行存放非出质动产,除非在物理上、实际存放和监管上以及仓储合同和监管合同上可以对仓库的存放位置、监管质押动产和非出质货物进行清楚无误的分割,明确相关法律权利、义务。

2.监管方在与仓储方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质押物存放地点,并在质押物上粘贴银行动产质押封条或标识。

3.银行与监管方之间的监管协议中、监管方与仓储方的仓库租赁合同中应当就此情形做出明确约定,要求监管单位/仓储方不得将质押物与出质人自有动产混同,否则应当对银行债权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银行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中应约定,任何已存放和将来存放于监管仓库区域的出质人的所有货物,全部作为银行债权的质押担保物。

(来源:珠海华润银行法律合规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