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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如何评估作价(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

2016年12月,北京兴竹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万家壹品公司(原名固原万家家富农牧有限公司)股东,占股比例19%。因出让方北京泰万堂投资管理中心未实际出资,双方约定由北京兴竹公司承担向万家壹品公司出资1900万元的义务。北京兴竹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分8次以投资款名义汇入万家壹品公司账户共计1900万元。同日,万家壹品公司又以收购案外万家灯火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灯火公司)股权款名义,与上述8次转款相应,依次向北京兴竹公司账户转回共计1900万元。对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银行转款凭证、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北京兴竹公司据此抗辩其已完全履行向万家壹品公司的出资义务。


最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兴竹公司自认事实,其持有灯火公司1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900万元,万家壹品公司收购了该全部股权,故向其转回的1900万元系股权转让款。其该抗辩主张系用灯火公司的股权换购万家壹品公司股权,即用灯火公司的股权向万家壹品公司出资。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出资方式符合万家壹品公司章程约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规定,北京兴竹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灯火公司的股权价值,经原审释明,其亦未提交资料进行相关审计,故原判决认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2008年2月3日万家壹品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减资,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北京兴竹公司认缴出资额调整为1022万元,认缴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北京兴竹公司却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相应出资义务。故原判决判令北京兴竹公司向万家壹品公司缴纳出资款1022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  号 (2020)最高法民申5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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