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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海外的这些税务筹划技巧你要知道

国际税务协定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我国加入的税收协和税收公约的基本情况:

1. 我们一共签订了103个税收协定,第一个税务协定是1983年和日本签署的。截至2018年3月份尚未生效的还有4个,包括乌干达柬埔寨、波斯瓦纳、肯尼亚,如果企业在这4个地方有投资,税后利润最好暂时不要往国内分配。

2. 和港澳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3. 所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税收公约:目的在于国际反避税

a) 多边税收征管公约,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公约国从事经营活动被发现,则自动向中国交换信息,对很多逃避税行为非常严厉。

b) 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协议

c)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二、我国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

1.概念和定义

a)人的范围: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的人。国际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缔约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在缔约国一方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才能享受协定所规定的免除重复课税待遇。

b)税种范围:通常把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列为适用范围。

c)我国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课税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只能对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利润征税,对于不构成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营业活动和作业劳务的营业利润,都应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来源地国家无权征税。

利润归属原则:来源国只能对归属于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于不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由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4) 我国税收协定的重要条款: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一般会在协定中明确如何选择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以避免国家间重复征税。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予对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饶让,也会在协定中明确。

税收无差别对待:税收无差别对待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具体表现为:

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资本无差别。

5)相互协商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行协商;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者疑义进行协商。

6)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a)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凭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进行判定。中国企业持县以上税务机关提供的中国税收企业证明。

须满足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否则由居住国独占征税权,来源地国家无权征税

b) 对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定:投资所得指股息、利息、特许权收入等消极投资所得。原则上两个国家分享,来源国低税,回国高税。

大部分国家对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支付给外国的征收预提税,支付给本国的不征收。

还有些国家放弃对股息征税,那么这些国家可以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

大部分非洲国家股息预提税5%;

持股25%/10%以上就实行低税率的,仅限于公司;

对外支付股利免税的国家,可用于控股架构所在地。

有些国家对利息放弃征税,可以在这些国家设立财务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转贷款。

c) 财产所得征税规定:

不动产出租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收,中国不管;

转让不动产所得,同上;

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和固定基地,由来源国征税;

转让船舶飞机,由居住国(中国)征税,对方不征税;

转让控股股权,且公司的财产50%以上为不动产的,股权转让所得由对方征税,中方持有25%以上股份的(津巴布韦持有50%以上)股权转让差价由对方征税,达不到这个比例的由转让方的居住国征税(中外协定一般规定)。

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

仅在居住国征税的,对方无征税权的,15个国家;

公司财产大部分为动产的,仅居住国征税,31个国家;

非不动产公司未明确何方征税的,阿联酋、保加利亚、中国有可能出现对方征税的情况,需要申请协商。

d) 间接抵免的规定:

我国要求持有股份10%以上的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在回母公司纳税时可以间接抵免,共有54个国家;

我国要求持有股份20%以上的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在回母公司纳税时可以间接抵免,共有21个国家;

无间接抵免的国家有31个,最好建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否则要面临两个国家的所得税.

三、国际税务协定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减轻企业税负;

2. 利用协定中免或较低预提税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投资架构和转贷款所在国,就可以实现税务筹划;

3. 由于税收饶让的存在,使得国外经营利润零税率成为可能。

初同海外咨询,专注企业海外税务筹划十余年,目前已在境外设立了7家办事处,海外雇员35人,专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服务和税务筹划服务,防控海外法律风险,节约国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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