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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实务:中国居民赴韩国投资税收指南

为使我国赴韩投资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及时把握韩国的环境及变化,科学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本文对韩国税收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韩税收协定以及在韩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四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介绍。

01 韩国税收制度

韩国拥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该国实行分税制,分中央、省、市(县)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省、市等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只保有有限的征管权。赋税分中央税地方税(含省税和市(县)税)两大类。现行中央税14种,包括国内税10个税种,分别是: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赠与税、综合不动产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特定用途税(即该类税收收入将直接用于政府预先指定的项目)3种,分别是:交通·能源·环境税、农渔村特别税和教育税以及关税。现行地方税分省税和市(县)税两类。其中省税主要包括购置税、注册许可税、地方消费税、休闲税、地域资源设施税和地方教育税等;市(县)税主要包括汽车税、财产税、地方所得税、居民税、香烟消费税等。

国家税法体系

01 法人税

法人税是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纳税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法人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税率视公司性质、所得性质、金额大小有所不同

法人税税率表

02 增值税

韩国从 1977 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目前共有八章三十六款。增值税每六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提供货物或劳务和进口货物。

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税基是下述明细价值的合计金额。税基中不含增值税。

(1)如果支付对价是货币形式,税基即其对价;

(2)如果支付对价是非货币形式,税基是其公开市场价值;

(3)如果实际对价不恰当,低于合理预期,或是零对价,税基是其公开市场价值;

(4)停业时的库存商品,税基是库存商品的公开市场价值。

现行税率:10%。税率的适用:对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征税,税率为10%。但如果对零售商的含税价格征税,税率为10/110。如果增值税不在交易时分开征收,则对增值税的含税价格适用10/110的税率。


简易征收

如果经营者上一年度全部经营地的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总营业额(或增值税含税收入)小于4800万韩元(称之为“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经营者”),以其营业额为基础征收增值税。但经营者从事矿业、制造业、职业经营如律师、会计师、适用个别消费税的娱乐业、批发、或房地产销售业务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1)税基:税款所属期内的营业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相关纳税期间内的销售总额×总统令规定的每一类业务的平均增值税率(从15%到 40%)×10%

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相关纳税期结束之日起 25 天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03 个别消费税

个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物品或进入特定场所及在特定场所娱乐的行为征收个别消费税。不同物品或场所的计税标准有所不同。个别消费税税率也根据应税货物和应税场所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个别消费税纳税人:

(1)生产或进口应税货物者(如老虎机、豪华家具/地毯,或石油产品);

(2)销售第三类应税货物者(如珠宝、珍珠等及其产品,工业用钻石除外);

(3)赛马场、自行车竞赛场、老虎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赌场、夜总会等应税场所的运营商。

注意:个别消费税、教育税和增值税不计入税基。

个别消费税不征税货物主要包括直接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所用的个人 (不包括公司)生产的货物;根据《海关法》适用简化关税表的货物;征酒税的货物;根据《农畜产品加工处理法》《药物、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或《食品卫生法》没收的货物。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税收抵免和退税制度。

04 所得税

所得税类似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所得分类计算,综合计征。纳税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个人自行申报、按年计征的方法。

居民和非居民取得的所得适用全球、分类征税。按照全球征税方式,将经营所得、工薪所得、养老金所得和“其它所得”加总一并按照累进税率征税。利息、股息合计超过4000万韩元的部分并入全球所得征税。目前,利益和股息按14%的税率缴纳代扣税。按照分类征税方式,财产收益和退休金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纳税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收入,即全球所得、养老金所得、财产收益,应分别计算税基。

(1)对全球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额,根据不同的税基,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基本税率表

(2)退休金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所得除以就业年数,确定适用税率后再乘以就业年数。

(3)财产收益的税率如下:

①不动产及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适用于一般税率)

*拥有至少 2 年的产权

不动产税率表

*拥有 1 至 2 年的财产:40%

*拥有少于 1 年的财产:50%

②股票

股票税率表

(4)外国雇员和高管可以选择按对其薪金(分类征税)按照17%的适用税率,或对其收入的30%免税。

根据 1994 年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评估系统改为自行评估系统,该系统要求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在相应纳税期间内有全球所得、退休金所得或财产收益的居民,要求在次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按相应的税基进行纳税申报。

05 其他税种

(1)继承税和赠与税

对继承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继承税,对受赠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赠与税。韩国居民就其继承或者受赠的境内外所有财产纳税,非居民仅就继承或者受赠韩国境内的财产纳税。非营利公司继承或者受赠财产免征继承税和赠与税。

在计征继承税和赠与税时,有许多扣除规定。

继承税和赠与税按照相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税率如下表:

(2)综合不动产税

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对象为住宅和土地(别墅除外),是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和土地者按不动产价值累进征收,税率在0.5%-2%之间。此税虽属国税,但所征税额全部转给地方政府使用。

(3)酒税

酒制造商和将酒带出保税区的法人和个人应对运出制造地或保税区的酒纳税。计划生产或者销售酒的人必须从政府取得生产或者销售酒的许可证。酒税的税基为:烈酒(酒精含量≥85%)是从酒厂或者保税区运出的酒量;烈酒以外的酒是从酒厂或者保税区运出的酒价格。税率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烈酒从量计税,税率为 57000 韩元/KL(酒精含量超过95%的,每1%加收600韩元),其他酒税率从价计税,税率在5%-72%之间。

(4)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在韩国起草证明创建、转移、变更财产所有权而书立、领受税法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计算分两大类:分级定额税,按凭证所载金额确定;定额税,按件计算缴纳

(5) 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纳税人包括证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转让者。证券交易税的税基是转让时证券的总价值,税率一般为 0.5%,如果需要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在韩国证券交易所或在科斯达克市场(KOSDAQ)上市的股票,可以实行临时税率。(股票转让适用税率: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税率为0.15%,在科斯达克(KOSDAQ)上市的股票,税率为 0.3%

(6)交通·能源·环境税

交通·能源·环境税对生产、进口汽油、柴油或类似的替代汽油和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汽油及类似的替代汽油:475 韩元/升;柴油及类似的替代柴油:340 韩元/升

(7)教育税

在韩国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者、个别消费税纳税人(除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气外的)、交通税纳税人和大部分酒税纳税人,为教育税的纳税人。

(8)农渔村特别税

由于韩国农业生产效率低,政府于 1994 年 7 月设立了农渔村特别税来为农村各类发展项目筹集资金。农渔村特别税基本上是对免征的法人税、所得税、关税、个别消费税和证券交易税征收的附加税。农渔村特别税的税基是按照《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地方税法》或者《关税法》对法人税、所得税、关税、购置税或注册税的免税额。税率在0.15%-20%之间。

(9) 购置税

购置税纳税人为通过购买或继承取得了不动产、机动车、重型设备、树木、船舶、飞机、高尔夫会员、公寓楼房会员、健康俱乐部会员、采矿权、捕鱼权的法人和个人。税基为以取得时的申报价,如建筑物以年度分期付款,则以年度分期付款价为税基。税率分两类取得别墅、高尔夫球场、高级住所、豪华娱乐场所或豪华游轮税率为12%;从限制人口增长的特设地区取得的商业应税货物税率为 8%

(10) 注册许可税

1 注册税

注册税是对在官方登记薄登记有关财产权或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取得、产生、转让、变更或终止的法人和个人征税。对不动产、船舶、飞机以及机动车辆,以登记注册之日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注册税可从量计税和从价计税,税率范围在0.01%-2%之间,按件征收的每件3000 韩元到 90000韩元不等

2 许可税

许可税是对根据总统令124 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征税,税基是取得许可证的数量,许可税税率根据许可证等级以及县、城市等人口差异划分而不同

(11) 休闲税

休闲税是对赛马协会、国家体育促进会或地方汽车比赛团体、斗牛组织等娱乐性团体组织赛事取得的门票等收入征收,税率为10%

(12) 居民税

对在市或者县内有住处的个人(包括有一处超过规定规模的办公室或者经营场所者)和有办公室的公司,从量定额征收居民税,其年税额为:

个人:10000 韩元以内,由各地方政府具体确定

公司:按公司规模而不同

(13) 财产税

财产税对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征收。税基为应税财产的“标准价值”,税率因不同财产而异

(14) 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纳税人是指在市长或行政长官指定的应税区域拥有土地或房屋的法人和个人。税基为土地或房屋的价值,标准税率是土地或房屋价值的 0.15%。市长或行政长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条例调整税率,但不能超过0.23%

(15) 汽车税

拥有汽车的人为汽车税纳税人,汽车税按照车辆类型不同,按量定额征收,如商用机动车发动机排量在1000CC以下,每CC税额为18韩元;商用卡车货物装载量在1000千克以下年纳税额每辆6600韩元

(16) 烟草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市或县税种)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纳税人为依照《烟草商业法》规定在市内或县内销售烟草的法人和个人以及烟草进口商。烟草税税率根据香烟品种的不同而不同

(17)地域资源设施税

地域资源设施税纳税人为享受消防设施、垃圾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它类似设施的法人和个人。税率实行累进税率

地域资源设施税税率表

(18) 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按比例所得,个人和法人都应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按雇员,纳税人为每年7月1日已经注册经营地的个人和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的经营者。税基分别为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总额以及员工月薪。按比例所得税率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依据通过分别适用征收该年度的上一个年度所得税、法人税和农场税税率计算的税款总额计算的,但特定征收部分及评估税额有时会被减免。按雇员算,税率为0.5%

(19) 地方消费税

地方消费税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基为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税率为增值税收入的 5%

02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韩国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CFC、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以及跨国公司利息费用扣除限制等特别纳税情形均作出了相关的调整政策规定,同时规定了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的处罚。

03 中韩税收协定

1994 年 3 月中国与韩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1994年11月在汉城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2006 年3月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书》,2007年7月13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共同构成了中韩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中韩税收协定共29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内容。

04 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韩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01 信息报告风险

中韩两国均对信息报告制度有所规定,企业到韩国投资需要遵守两国对登记注册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此时信息报告相应的成本及其他风险均需由企业承担。

02 纳税申报风险

在韩国境内有营业场所或不动产所得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所得应缴法人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确定、调整和征收,参照境内公司的税法规定执行。但外国公司的特殊条款在适用时享有优先权。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外国公司通过设在韩国的常设机构在韩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韩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非居民在韩国境内无营业场所且无来源于韩国境内不动产所得的,其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扣缴方式扣缴法人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时代扣代缴税款,将被处以罚款。

03 调查认定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包括转让定价风险、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和资本弱化认定风险。韩国针对避税行为制定了多种反避税规则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对韩投资企业应当对该风险进行全面合理考量。

0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该类风险主要包括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即未享受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未享受税收抵免而重复征税的风险以及未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款的风险)、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以及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途径中存在的风险等三种。对此,我国对韩“走出去”企业需留意中韩税收协定有关税收饶让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韩投资企业若想就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不征税、免税或低税率税收待遇,应充分了解韩国税法对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认定标准,避免滥用税收协定。除此之外,中国投资者还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中韩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韩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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