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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异地设分公司涉及那些税费,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咨询】老师您好,请教一下总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没有夸地区)工商局登记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申报哪所些税费?财务报表,企业得税总公司能不能合并申报?


【答复】关于总公司(甲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乙公司)问题,根据《公司法》、《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分为跨省(山西省总公司设立河北省分公司),跨市(吕梁市总公司设立太原市分公司),跨区县(文水县总公司设立汾阳市分公司),均为跨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一般财务不独立核算(特殊情况也有独立核算)。但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实行“报账制”,所以,企业财务报表应该合并报送(申报)。

从申报税费角度来看,总公司(甲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乙公司)以后,由于涉及到财政税收利益分配,还有增值税发票领购使用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分公司(乙公司,即经营地),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特别是“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商品货物销售”也是就地申报纳税。当然,各地掌握政策有差异,以当地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核定的税(费)种及税率为准。

另外,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汇总纳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如果设立的是“跨省市总分机构”及“二级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要求,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由总机构(总公司)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总机构(总公司)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分公司)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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