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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际间的税务关系。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为前提的。由于商品、资本、人员等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纳税人,各国在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需要对有关的税收权益进行协调,既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又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以促进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既体现一般税收的性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税收不能离开一国的独立课税权,因为超越国家之上的课税权力并不存在,而一国课税权的行使总是表现为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形成的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又牵涉到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关系。

实际上,国际税收并不存在独立的税种,也没有独立的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只是在各相关国家的税制中如何对跨国纳税活动加以协调和规范的问题。

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是一种征税权,即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的主权。从国际关系看,税收管辖权是在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由于国家主权所依托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是有限制的,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也有其边界。国家政治权力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国疆域,二是本国公民或居民。据此,形成税收管辖权的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地域税收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无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另一种是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是以有利于维护本国权益和经济利益为原则的。从实践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以上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的具体运用上会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投资少,引进外资多,其收入往往是在本国疆域内创造的,所以较为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多,引进外资相对较少,来自国外的收入比重较高,因而较为强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课税

由于存在多种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运用在国际间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所谓国际重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如A国公民有来源于B国的收入,B国按地域税收管辖权可对该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该收入征税;再如A国公民在B国居住,B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可对他的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他的收入征税等等。国际重复课税实际上是国际交往中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结果。

国际重复课税必然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加重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务的国际流动,妨碍经济资源在国际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缓解乃至消除国际重复课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四,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一是各国统一实施相同的税收管辖权,如统一实施地域税收管辖权或统一实施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重复课税,但实践上难以做到,因为无论以哪一种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均只对一部分国家有利,对另一部分国家不力。如以地域税收管辖权为标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而以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则有利于发达国家,从而无法协调一致。

二是承认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上的完全自主性,在发生税收权益冲突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通常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其他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这种模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课税,并容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践中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4种。

1,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用在外国缴纳的税款,冲抵应汇总缴纳的本国税收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是一种减除国际重复课税最为通行的方法。在实际运用上,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直接给予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总分机构之间。

间接抵免是对非统一核算的母子公司,将国外子公司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从居住国母公司应纳税款中给予的抵免,这种抵免通常按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计算该股息和红利应分担的税款进行间接抵免。

在运用抵免法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税收饶让的内容。所谓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获得的税收减免优待,视同实际已纳税款而准予抵免的一项措施,多见于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实行税收饶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

2,免税法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放弃对本国纳税人来自国外收入的征税权,以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确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唯一性。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对免税范围通常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限定在国外的已税所得才予免税,或限定汇回本国的所得才给免税等等,以避免本国税收的过度流失。

免税法有两种具体核算方式:一是将纳税人全部所得减除国外所得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征税,称为全额免税;二是按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找出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只就国内所得以该适用税率计征税款,称为累进免税。对纳税人而言,按累进免税法计算的应缴税款要多一些。

3,扣除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扣除在国外已缴纳税款,就扣除后的收入余额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国外已缴税款作为费用开支处理的,显然,它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

4,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运用较低的税率,以减轻重复课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不能完全避免重复课税。

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课税主体或客体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负的目的。其中,税境是指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流动是指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

形成国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具有减轻税负的行为倾向,二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上存在差异,如税基、税率、课税范围与方式等规定上的差别。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

1,课税主体的流动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流动。通过课税主体流动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居所避税:即利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差异,确定恰当居所,或各国对居民和居民公司认定标准不一,使自己在任何一国都不成为居民或居民公司,以谋取税收上的利益。

(2)居所转移:即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来减轻纳税义务。

(3)变相流动:即选择一个避税地注册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或将相关业务集中在避税地开展,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

2,课税主体的非流动

指在不变动纳税人居所的情况下,通过信托等方式,将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实际所有者的分离,达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客体的流动

通过课税客体,如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跨国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转让、合并,在关联交易中避税;

(2)将资金向避税地转移;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以享受免税待遇。

4,课税客体的非流动

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在低税国设立实体,进行资本和所得的积累。

(三)国际反避税

国际避税活动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扭曲竞争条件,造成许多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各国采取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主要有:

1,实行单边反避税。即各国在各自税法中制定有关法令或规定专门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务行政。

2,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规定相互交换情报、建立协商程序等条款,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3,通过多边协商与合作,在确定各项所得来源的基础上,对国际性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制定一个能为征纳各方以及有关政府都能接受的标准。

六,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的征税事务问题,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前者由两个国家缔结,后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缔结。

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一般税收协定特定税收协定。前者处理缔结国之间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后者仅适用于某一单项税收业务。

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通常应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包括明确所得的概念、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等。

2,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主要是确认缔约各国政府对各方的跨国纳税人,在税收上都应同等对待,不能有所歧视。

3,减少和消除国际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有关签约国的合理权益和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往,因而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作为有关国家缔结税收协定所借鉴和模仿的模式。当前最有影响的两个:一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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