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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一周年,你对它了解到底有多少?

2018年1月

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

在全国范围对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等4大类污染物、共计117

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

作为我国第一个体现

“绿色税制”的综合税种

环保税平稳实现了排污费“费改税”

并顺利完成首年征收

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新动力

2018年4月是“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

关于“环保税”你都知道多少呢?

今天跟小编再一起复习一下吧!

01

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按季度申报: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按次申报:排放应税污染物起15日内。

02

申报方式

  •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
  • 纳税人填写纸质表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03

纳税主体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不同缴纳情形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04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05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 有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
  • 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 适用抽样测算→按照广东省环保厅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

需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计算。

06

应纳税额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

  • 餐饮业:污水排放系数为用水量的88%
  • 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以及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污水排放系数为用水量的95%
  • 住宿业:污水排放系数为用水量的92%
  • 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系数为用水量的86%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储存量和处置量

工业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07

可减征环保税的情形

减按75%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50%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08

暂予征环保税的情形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以上这些“环保税”的基本信息

你都记清楚了吗

小编还贴心为你准备了

5个热点问答

带您继续深入复习“环保税”!

Q

相关文件规定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A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也就是说,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Q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的危险废物,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已经缴纳过处理费了,是否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A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该回复表明,企业在处置危险废物时,除了缴纳危废处置费用外,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两者不可混同。

Q

所有的固体废物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指什么?

A

《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所列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Q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经核定应缴纳排污费,2018年税改费之后,是否也应一并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

A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保部的回复,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如果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条件,且在2018年1月1日后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Q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开展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这一条该如何执行?

A

环保部已下发多个文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保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有详细规定,需遵照执行。

笔杆拿起来!

要点记起来!

复习若到位

你也是环保税的小专家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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