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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异地开户风险排查报告(银行对个人异地开户自查工作)

进入4月以来,广西南宁、黑龙江哈尔滨、安徽合肥、河北邯郸等地警方接连破获多起非法买卖银行对公账户的案件。






银行对公账户本是一家企业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的结算账户,如今却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




去年下半年,某银行支行客户朱某到网点办理对公账户卡遗失业务。然而,面对该账户资金转移异常情况,朱某语焉不详,无法说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后经过劝导,朱某终于承认该账户是帮助“网友”开立,但因对方承诺的“好处费”未兑现,他才选择来网点变更账户。




根据多地警方案情发布,可以总结出对公账户买卖产业链的传导路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等渠道,批量注册空壳公司和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将对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这些人再以几千到万元的价格,批量出售包括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印章等资料在内的“套装”。




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可转账的资金流量大,且转账方便,账户购买者即利用这一点,进行转移赃款、洗钱等不法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并进行贩卖的个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银行现在反洗钱监管在升级,发现异常要主动排查报告,特别是跨境洗钱风险较大的边境自贸区、边境城市要加强防控,切实防范不法分子以异地经商之名、行洗钱之‘实’。”记者从银行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保监会要求各家银行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出租出售银行账户违法行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持续关注客户日产经营活动及金融交易情况。




根据银行专员介绍,这类对公账户的日常风险排查,重点是排查异地开户、休眠测试、无法联系开户企业、资金过渡明显、夜间交易频繁、经营异常的可疑客户。




由于履行反洗钱义务不达标而遭到处罚的银行不在少数。根据反洗钱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统计数据,今年3月30日至4月5日,全国6个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的反洗钱处罚记录共计8条,处罚金额共计6803.3万元,其中5家处罚机构为银行,涉及国有大行、股份行、村镇银行以及农信机构等。




当前,地下钱庄跨境“洗钱”也是监管部门打击腐败的着力点。3月30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作出部署,启动“天网2020”行动。根据“天网2020”行动安排,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则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央行、公安部联合打击对公账户买卖



2019年12月16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为有效遏制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二、妥善处理异议




个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釆取的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如个人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可以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7〕109号)对申诉进行处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针对买卖银行卡、账户危害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的危害性及惩戒措施,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卡、账户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在校学生、企业财务人员、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现场宣传教育。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及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将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发布至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




温馨提醒:买卖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



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广大市民群众千万别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是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二是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外出打工人员要问清工作内容,不要参与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罪犯“帮凶”。




三是主动举报犯罪。相关部门、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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