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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首违不罚”制度完善建议

(一)统一立法权限

应当将税务执法“首违不罚”制度的立法权限统一于国家层面,明确规定其事项范围与裁量基准。税务执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需保持一定的开放与弹性,而非封闭和固化。短期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应当研判试点地区的既有实践经验,充分剖析、总结问题,逐步拓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范围,同时统一规范此前地方试点的制度;长期而言,需要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对税务执法“首违不罚”制度予以规范,立足税收征管实践的特殊性,完善《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衔接。

(二)厘清制度边界

税务执法“首违不罚”的制度构造是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要件分别指向违法次数、危害后果和处置措施,其相互之间并非平行关系和递进结构,而是存在较为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应当从制度本质出发,整体认定和从严把握,逐步厘清税务执法“首违不罚”的事项范围与应然边界。

(三)完善机制衔接

“首违不罚”是对当事人形式违法行为的确认,亦是对当事人行为后果的消极性评价。在决定实施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需要充分吸收当事人意见,落实证据核查与事实确认环节,避免错误认定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以教代罚”理念,强化人民主体意识与纳税服务意识。通过对行为人的约谈、辅导、告诫和提示,不断提升其税法遵从意识与合规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风险之所在并及时改正。“首违不罚”实施后应当充分做好执法效果评估工作,考察当事人的税法遵从度是否得以有效提升,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再次违法和多次违法。对于不积极配合且屡次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推断其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加重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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