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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房地产税法(宁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夏出台房产税了!”10月20日8点前后,朋友圈,各大网站,全是这个消息。


消息称,宁夏日前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前述消息已对部分公众形成了误导,一批读者据此认为宁夏开征了“新的房产税”。原因在于,这些报道只字不提,宁夏《细则》第五条的这句话:“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宁夏《细则》所称的《条例》,是指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五条,列出了免征房产税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


31年前颁布实施的这部《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仍在实施,仍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除重庆、上海经国务院同意试点对部分居民房产以较低税率征收房产税以外,其他城市的居民自用房产,仍然是免征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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