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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 百度文库)

湘乡市朱某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烟花爆竹产品所有人为朱某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下达相关文书,对非法储存的 430 件烟花爆竹产品依法进行扣押。




朱某芳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经依法批准,在非经营场所肖某仁的住宅(长期有人居住,此次又发生了火灾的现实危险 ),擅自从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月15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朱某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这是今年湘乡市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韶山市王某旺、魏某混存运输危险化学品


涉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2022年3月11日,韶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省高速交警韶山大队、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执法人员在韶山高速公路出口处对一辆车牌号为湘C13868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旺、押运员魏某虽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押运人资质,但其运输车辆上载有氧气25瓶(40L/瓶)、氩气15瓶(40L/瓶)、混合气体72瓶(40L/瓶)、液氧2瓶(175L/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险化学品,存在将相互禁配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运输的行为。




韶山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危险化学品混放混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王某旺和魏某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二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因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于3月11日被移送韶山市公安局。3月16日,韶山市公安局对王某旺和魏某等人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这也是韶山市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岳塘区杨某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月29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岳塘公安分局和岳塘经开区安监局,在全区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行动,接群众举报在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某经营部门面存放有大量的烟花爆竹。




接报后,“打非治违”行动小组赶到现场进行依法检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杨某章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长株潭大市场某门面一楼和二楼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其中一楼还与酱油、生抽、粮油、干货等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品种涉及53类,共计331件(箱),包括B级礼花产品3箱,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该门面为四层民用建筑,而长株潭大市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杨某章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9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月1日,岳塘公安分局对杨某章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这是岳塘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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