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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民法典规定对高空抛物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入刑,体现了)


本报讯 昨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六楼向外抛掷玻璃花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6月15日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昆区法院刑庭庭长樊丽琴称: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不仅有效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而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衔接,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在人员进出频繁的楼道门口投掷物品,社会危险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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