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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中介服务费如何缴纳个税(个人服务费交个人所得税)

2017年4月1日原告林生和广州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中介买广州市花都区颐林八街2号(H1栋)的一套房产。合同约定总房款为879413个人所得税元中介服务,原告于2017年4月1日(不超过5日)支付首期款219413元,余款480000元申请银行以按揭方式付款,约定被告一应于2018年交12月3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合同签中介服务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购房费用交由被告一,后因该开发商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个人续履行,为此原告将服务费被告诉至法院,后花都法院一次性作出(2021)粤0114民初某号判个人所得税决书已服务费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中介合同解交除。


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海珠区个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信息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1年22年1月28日缴纳,该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个税提交了其与广州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如何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向该房地产公司个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又一次性向原告收取信息服务费。


2021年22年3月2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收取开发商的中介服务后,又收取原告的信息服务费,违反了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缴纳的相关规定,应当退还该信息服务费给业主,并赔偿利息损如何失。 Ge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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