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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124号令内容(海关总署124号令税收征管办法)

机动车转移登记


1、将车开至车管所车辆查验区查验入口,并将准备好的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买方身份证明、二手车来历凭证)提交查验入口“审核岗”,由工作人员对资料审核预录入;


1、车主持《机动车査验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行驶证、现车主身份证明、二手车来历凭证、原机动车号牌等资料至业务大厅一楼导办台拉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车辆照片,凭身份证取号等待办理;


2、按叫号顺序到“受理岗”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录入登记信息,出具《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收回原号牌,告知交纳相关牌证工本费;


3、车主凭《业务受理凭证》选取机动车号牌(点击查看选号方式),交费完成后凭《业务受理凭证》在制证窗口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选择现场领取号牌的,在机动车号牌现场制作点凭行驶证领取机动车号牌,业务办结。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车辆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非辖区户籍人员需审核是否符合流动人口机动车登记条件,请提前至车管业务大厅1楼值日警官窗口核查拉取《流动人口登记表》。


买卖二手车一定要过户,否则后患无穷!买了二手车也不是开了交易发票就是完成了过户,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才算真正完成车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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