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宽松环境。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各类证明205项,保留14项。现将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清单管理。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和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要做好工作衔接。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材料、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市办事需要我市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要减轻基层负担。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信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信阳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市直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市教育局 | 外出就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第三条:畅通入学渠道。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暂住证(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就读申请。… | 户籍所在地中心学校 |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入学(申请异地就读) |
2 |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第三条;《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2〕360号)第八条、《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0〕399号)第十条 | 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 | 申请助学金、生活补助等 | |
3 | 市公安局 | 姓名、民族成分、性别变更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二条:一、变更姓名(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二、更正出生日期(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三、变更民族成份(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办理户籍姓名、民族成分、性别变更手续 |
4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一条: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二)本人《居民户口簿》。 | 卫生部门、公安机关、村委会(社区) | 注销户口 | |
5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状况(灭失、出境、退车)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海关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6 | 市国土局 | 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 | 申请不动产登记 |
7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卫生部门、公安机关、村委会(社区) | 申请不动产(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登记 | |
8 | 市粮食局 | 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企业账户所在银行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
9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房屋查询证明 | 豫建金管[2015]30号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豫建金管[2015]31号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 房屋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
10 | 市司法局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会计师事务所 | 设立律师事务所 |
11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村委会(社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申请法律援助 | |
12 |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 | 各商业银行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1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133号)第五条(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亲属要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凭其死亡证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县(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省军转安置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拨入其个人退役金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从其死亡的下月起停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 卫生部门、公安机关、村委会(社区) |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算、终止缴费账户,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
1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工作单位证明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十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 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委会(社区) | 领取生育补助金 |
二、信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信阳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市直部门 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市卫计委 |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证明 | 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主管部门核实 |
2 | 护士执业注册在岗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 | 提供拟聘用相关材料 | |
3 | 护士执业注册健康证明 | 二级以上医院 | 提供体检报告 | ||
4 | 护士延续注册在岗证明 | 执业机构 | 护士延续注册 | 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 |
5 | 护士延续注册健康证明 | 二级以上医院 | 提供体检报告 | ||
6 | 护士变更注册在岗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护士变更注册 | 提供拟聘用相关材料 | |
7 | 护士变更注册健康证明 | 二级以上医院 | 提供体检报告 | ||
8 | 聘用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 |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 |
9 |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提供体检报告 | |
10 | 安全储存设施证明 | 申请单位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审批部门核查办理 | |
11 | 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身份证号变动或使用两个身份证献血后合并档案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12 | 亲属关系证明 | 村委会、社区 | 报销血费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13 | 同意变更执业范围证明 | 执业机构 |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4 | 市卫计委 | 《医师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 | 医师资格证书签发单位 | 医师执业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5 |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 村委会、社区 | 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提供房屋产权相关材料或租赁合同等办理 | |
16 | 市交通 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17 | 客货运驾驶员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提供体检报告 | ||
18 |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出租汽车、网约车服务驾驶员从业资格背景审查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9 | 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0 | 无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1 |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2 | 无吸毒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3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4 | 安全驾驶证明 | 公安机关 | 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资格审核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5 | 身份证变更证明 | 公安机关 |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26 | 船员健康证明 | 医院 | 船员注册 | 提供体检报告 | |
27 | 船员适任健康证明 | 医院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 提供体检报告 | |
28 | 船员培训合格证明 | 船员培训机构 | 船员注册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29 | 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 船员培训机构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30 | 市交通 运输局 | 船舶交接证明 | 船厂或船舶交易双方 | 所有权登记 | 提供相关证照或文书办理 |
31 | 船舶注销证明 |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 提供相关证照或文书办理 | ||
32 | 银行还款证明 | 银行 | 抵押权注销 | 提供银行还款相关资料 | |
33 | 市教育局 | 转学证明 |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 | 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跨省、省内转学 | 提供学籍复印件等材料或部门之间函询 |
34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学校 | 跨省转学成绩认定、单位政审、出国留学 | 提供考试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 |
35 | 无违法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民办学校法人资格审核 | 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36 | 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 接种单位 | 办理入学、入托手续 | 提供预防接种证或部门函询办理 | |
37 | 学籍在籍证明 | 学校 | 学籍核实 | 提供相关证照、文书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38 | 如期毕业证明 | 学校 | 毕业情况核实 | 提供相关证照、文书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39 |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 中招加分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40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身份证明 |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 中招加分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41 | 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身份证明 |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 中招加分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42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 县级以上计生部门 | 中招加分审核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
43 | 市教育局 | 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专兼职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拟申办学校 | 申办民办学校 | 可凭证办理的事项 |
44 | 高中、中等职业、中小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民政部门或扶贫办、残 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学前教育贫困学生资助;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小学申请助学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办理各类教育资助等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45 | 遗失证明 | 信阳电视台、信阳日报 | 补办相关证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46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公开招聘教师考察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47 |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考生所在单位或卫计委部门 | 公开招聘教师考察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48 | 报名单位证明 | 考生工作单位 | 非户籍所在地成人高招报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49 | 工作单位证明 | 考生工作单位 | 外省户籍考生成招报名、成招报名申请享受苏区、山区县(市)、贫困县照顾政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0 | 养老保险证明 |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 | 成招报名申请享受照顾政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1 | 失业保险证明 |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2 | 医疗保险证明 |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3 | 住房公积金证明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4 | 学历证明 | 国家学历认证中心 | 成招录取、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5 | 市教育局 | 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修改考生信息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56 | 思想品德鉴定证明 | 工作单位或所在村、社区 | 办理自考毕业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7 | 同等学力证明 | 考生毕业学校 | 参加高考报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8 | 养老保险证明 |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 | 研究生考试报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9 | 失业保险证明 |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0 | 医疗保险证明 |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1 | 住房公积金证明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2 | 市公安局 |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用人单位 | 办理居住证 |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
63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或用人单位 | 办理居住证 | 提供租赁合同办理 | |
64 | 就读证明 | 学校 | 提供学籍卡等相关材料办理 | ||
65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地派出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内部征询 | |
66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居住地派出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 | 内部征询 | |
67 |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居住地派出所 | 内部征询 | ||
68 | 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 公安机关 | 户籍登记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69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错误证明 | 申请人单位、社区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或工作人员实地调查 | |
70 | 市公安局 | 学籍证明 | 就读学校 | 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71 | 驾驶人学习证明 |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2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机动车登记 | 提供购车发票等相关证照 | |
73 | 机动车合格证明 | 机动车生产企业 | 提供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 ||
7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生产企业 | 提供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报告等 | ||
75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 ||
7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 保险公司 | 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 | ||
77 | 市国土 资源局 | 夫妻关系证明 | 民政机关 |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免收手续费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78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公证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不动产登记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79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公证处或代理人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80 | 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 | 采矿权申请人 |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
81 | 安全生产证明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采矿许可证核发 | 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书办理 | |
82 |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证明 | 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公安司法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调查核实 | |
83 | 单身证明 | 民政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个人承诺办理 | |
84 | 婚姻登记证明 | 民政部门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85 | 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86 | 住宅质量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动产登记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7 | 市国土 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 国土资源部门 | 采矿许可证核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88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工资收入证明 |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提供工资单等资料或部门函询办理 |
89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90 | 单身证明 | 民政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作出承诺 | |
91 | 市城市 管理局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 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不再开具专门证明 |
92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部门调查核实 | |
9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验资证明 |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94 | 燃气经营资质验资证明 |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95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验资证明 |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安装维修人员证书核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96 | 市房管中心 | 符合规划建设的证明 | 市规划局 | 申请商品房预售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97 | 工龄证明 | 申请人单位 | 房改房过渡 | 提供人事档案材料 | |
98 | 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 | 审核享受福利房资格 | 通过数据共享、内部核实办理 | |
99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初审(专职)无业证明 |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律师执业初审(专职)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办理 |
100 |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核准无业证明 |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核准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办理 | |
101 | 市司法局 | 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司法主管部门 | 设立律师事务所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
102 | 住所证明 | 设立单位 | 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103 |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机关 | 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4 | 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机关 | 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5 |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6 | 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7 | 司法鉴定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8 | 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 所在单位或者人社部门 | 延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09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提供体检报告办理 | |
110 | 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 | 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 律师执业初审(专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1 | 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公安机关 | 律师执业初审(专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2 | 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13 | 市司法局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 相关单位 | 公证员一般任职 | 提供人事档案材料 |
114 | 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 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提供人事档案材料 | |
115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 提供人事档案材料 | |
116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证明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律师执业初审(兼职) | 提供人事档案材料 | |
1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 通过数据共享、个人承诺、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18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婚姻登记部门、村(社区) | 通过数据共享、个人承诺、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19 | 收入证明 | 公证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提供工资单等资料或部门函询办理 | ||
120 | 亲属关系证明 | 单位、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 | 提供相关证照、文书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1 | 出生证明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提供相关证照办理 | ||
122 | 亲属关系证明 | 单位、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 | 办理继承公证 | 提供相关证照、文书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3 | 死亡证明 | 卫生部门、公安机关、村(社区) | 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4 | 市司法局 | 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局、法院、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 | 可通过提交结婚、离婚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办理 | |
125 | 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 遗赠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 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6 | 抚养人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 抚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7 | 工作和收入证明 | 担保人所在单位、村(社区) | 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 提供工资单等资料或部门函询办理 | |
128 | 精神状况证明 | 卫生部门 | 办理保全危重病人的证言公证 | 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29 | 独生子女证明 | 卫计部门 | 确定有无遗漏继承人 | 提交证件证明 | |
130 | 享有监护权的证明 | 单位、社区、法院 | 确定亲属关系 | 通过提交户口簿,收养手续等相关材料证明 | |
131 | 身体残疾证明 | 残联 | 办理公证费用的减免 | 通过提交残疾证办理 | |
132 | 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证明 | 所在单位 | 律师执业初审(兼职) |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
133 | 市旅游局 | 注册资本证明 | 工商行政部门 | 办理旅行社及旅行社分社 | 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 |
134 | 市质监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 县区质检部门 | 生产许可证延续免实地核查 | 内部征询 |
135 | 市农机局 | 农机安全驾驶证明 |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 | 教练员资格审核 |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13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企业无未结案件或尚未履行处罚的证明 | 工商、食药监部门 | 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审批 | 提供部门之间或单位内部征询 |
137 | 企业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3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企业无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39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40 |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41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2 | 无尚未履行处罚的证明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3 | 离职证明 | 企业拟任质量负责人原工作单位 | 办理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
144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5 | 外设仓库无商业用途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及社区 |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46 | 药品经营企业聘任人员离职证明 | 聘任人员原供职单位或主管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许可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
147 | 房屋产权证明 | 房屋(土地)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提供权属材料 | |
148 | 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商假劣药品问题证明 |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
14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 | 可提交保险对账单、缴费明细、缴费凭证办理 |
15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可提交保险对账单、缴费明细、缴费凭证办理 |
151 |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房管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 | 提供相关权属材料 | |
152 |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证明 | 建设主管部门 | 外地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信用登记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3 | 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4 | 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 | 建设主管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5 | 无建筑市场不良记录信息证明 | 建设主管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6 | 工程项目招投标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检察机关 | 工程项目招投标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7 | 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证明 | 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项目招投标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58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长质量奖申报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159 | 无重大安全事故证明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0 | 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证明 | 环境保护部门 | 市长质量奖申报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1 |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2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人社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3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社会治安证明 | 综治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4 | 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 |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5 | 市工商局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权属所有人 | 抽查检查材料 |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
166 | 文明诚信商户申报证明 | 市、县区工商、税务、安全、卫生部门 | 文明诚信商户申报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7 | 清税证明 | 税务机关 | 注销登记 | 提交清算报告 | |
168 | 青年文明号申报证明 | 市、县区工商、税务、安全、卫生部门 | 青年文明号申报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69 | 市体育局 | 运动员所在单位的公示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二级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转报 | 调查核实办理 |
170 | 竞赛成绩证明 | 申请人参加赛事的主办方 | 调查核实办理 | ||
171 | 比赛资金证明 | 比赛主办方 | 举办全市性体育竞赛活动备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72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社区 | 举办全市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73 | 市民委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办公场所产权方 | 筹备申请成立宗教团体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74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工商行政部门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的企业申请印刷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7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证明 | 司法或公安机关 | 办理《就业创业证》 | 通过提交已持有凭证办理 |
17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抢险救灾伤害证明 | 民政部门 | 职工工伤认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77 | 档案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参保人员参保变更登记,领取社保待遇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178 | 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不一致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征询办理 | ||
179 | 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 用人单位 | 领取失业金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80 | 返乡证明 | 村(社区)、乡劳保所 | 创业贷款人员类别证明 | 提供个人承诺办理 | |
181 | 工作证明 | 用人单位 | 非信阳籍人员人事代理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82 | 离职证明 | 用人单位 | 档案转出 | 通过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 |
183 | 减少养老保险额度证明 | 用人单位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4 | 增加养老保险额度证明 | 用人单位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5 | 增加养老保险额度证明 | 用人单位 | 企业吸纳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6 | 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证明 | 用人单位 | 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维护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7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 用人单位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8 | 托管证丢失证明 |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人事代理服务 | 调查核实办理 | |
18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 | 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 | 调查核实办理 |
190 | 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 卫计部门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外地进驻企业人员登记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1 | 工作调动证明 | 组织人事部门 | 办理人事档案转入 | 提供现有证照 | |
192 | 外伤证明 | 医疗机构 |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3 | 意外伤害情况证明 | 用人单位 | 在职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申请医疗保险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4 | 案件侦破情况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证明 | 公安机关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5 | 生存证明 | 村委会、社区 | 养老金发放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6 | 就业困难群体证明 | 村委会、社区、人社部门 | 申请优惠政策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7 | 无业证明 | 村委会、社区、人社部门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8 | 灵活就业证明 | 村委会、社区、人社部门 | 申请灵活就业基金等政策支持 | 调查核实办理 | |
199 | 未领取生育津贴证明 | 用人单位 | 领取生育津贴 | 调查核实办理 | |
200 | 无收入来源证明 |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201 | 生存证明 | 居住地社保所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调查核实 | |
202 | 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 确认是否符合供养亲属资格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203 | 单位证明 | 担保人所在单位 | 担保人身份证明 | 调查核实 | |
20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证明 |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企业等其他组织 | 办理《就业创业证》 | 个人承诺 |
205 | 意外事故情形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管、村委会、社区 | 医疗费报销 | 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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