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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资产划转税收政策(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税收政策)

“划转”最早是指国有企业间的资产划转,税务上并无“划转”。


为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在2014年3月24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该意见提出需落实和完善兼并重组相关财税政策。在该背景下出台了系列兼并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两份文件提及“资产(股权)划转”,上述文件在“59号文”提出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5种并购重组方式的基础上补充了“资产(股权)划转”,为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税务上的选择,“40号文”是对“109号文”有关划转政策如何执行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笔者首先在《并购重组之资产(股权)划转涉税分析(上)》一文中分析资产(股权)划转中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问题、然后在《并购重组之资产(股权)划转涉税分析(下)》中分析资产(股权)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二、何为“资产(股权)划转”


“109号文”并未明确如何理解“划转”。“40 号公告”将“109号文”规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分为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有偿划转,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对价”,另三种情形为无偿划转: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转,不获取对价;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不获取对价;100%同一控制的兄弟公司之间划转,不获取对价。笔者认为四种情形业务实质如下:





三、如何理解“100%直接控制”


“109号文”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从“109号文”的字面表述上看,“100%直接控制”应当指通过投资关系形成的控制,即控制方持有被控制方100%的股权,而不包括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具体包括100%持股的母子公司、子母公司之间。


对于受同一或者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情形,“109号文”并没有指出多家母公司对需划转的两家子公司的持股比列必须相同,那么以下两种持股结构是否都符合“109号文”的要求,笔者认为,划出方与划入方的股权结构应完全一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划转才不会引起各方股东利益方式改变,即情形一股权结构。





四、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是税务文件中较少见的对会计处理做出了要求的文件,对于“40号公告”中规定的会计处理,笔者整理如下:





五、如何确定“连续12个月”的起点


“109号文”规定,“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那么何时起算股权或资产划转呢?“40 号公告”对其做出了补充解释,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至于何为“没有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自身的判断可能与税局并不一致,企业需与税局沟通自身业务是否适用,避免认定不一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六、与其他文件的竞合


对于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股权(资产)划转的情形(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其实质为非货币资产交换,“109号文”对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而“29号公告”和“116号文”对资产(股权)划转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规定。企业可选择按全额一次性缴税或者选择按“116号文”所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或者选择按“109号文”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若选择按“109号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需注意在相关划转协议中的表述应为“划转”,而不是“非货币资产投资”。





未完待续。


笔者首先在本文中分析资产(股权)划转中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问题、然后在《并购重组之资产(股权)划转涉税分析(下)》中分析资产(股权)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在国家对房地产产业调控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诸多房地产企业由过去的拿地竞争转变为控股合并,以谋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或新的经营模式,地产收并购项目其实是新旧股东围绕“风险”、“定价”展开的一场博弈,而税务因素对二者往往存在重大影响。


考虑税务风险和不考虑税务风险税负差异较大,最终导致净现金流差异较大。收并购项目应充分考虑税务风险,以避免对项目误判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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