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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收入净额法(现行的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

现金流量表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列报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3-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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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18.8.3证监会发布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三)现金流量表总额和净额列报不正确中指出:




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甲财务人员有如下疑问:


企业的定期存款能否用净额法列示(持有意图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且有财务能力持有到期)?




我的理解是理财产品不能用净额法是因为理财产品到期后,企业再购买的话,并非是原同一产品,故不适合净额法;




而银行定期存款其存放的账户、性质、对象及类别都没有发生变化,净额法列示更适当些;




若是原在A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转到B银行继续定期的话,这个涉及到存放地的改变,可能总额法更恰当。




二、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则现金流出和流入不能相抵后按净额列报。定期存款如果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则其存入、支取的现金流量不能互相抵销按净额列报。




实际以上的定期存款如果属于现金等价物,那么就类似于公司内部的一个账户的资金转到了另外一个账户,这当然不会增加,净额就是0。




实际现金流量是按照总额还是净额还是反应经济业务的实质,不使得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这是基本原则。




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为例,如果将代收代付的款项总额纳入现金流量表,会导致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与现金流量非常不匹配,让报表使用者感到疑惑不解,实际这些资金从来不属于该企业,而是代为收取,比如代收的保险费等。




比如,某公司是一个代理商,只收取代理服务费,也就是手续费,收取的客户款项会转付给委托人,如果这个受托人收取3%的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收入是3元,但对应的现金流是100元,显然按照总额法会让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而且也没有较好的反映经济业务。




再以(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例,比如,公司向员工打款,让其采购物质,但后期听到审计人员说这样不安全,也算内控缺陷,应该直接打给供应商才好。




这种业务本来没有经济实质,类似差错更正,反复支付并退回,如果按照总额做一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再记一个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意义不大,而且如果这类错误越频繁,金额越较大,对报表使用者的误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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