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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4 109号适用外资(财税2014109号是否有效)

因《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为第三方支付牌照)自2015年12月8日颁发最后一批1张至今未新发,同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支付公司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三方支付牌照。在此情况下,希望获得支付牌照的公司只能通过并购支付公司的股权实现对支付公司的持有或控制。在其股权交易过程中不仅交易金额较大,而且对原股东来说实现了投资增值,尤其是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机构的股权交易。而在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第1种股权交易结构


第2种股权交易结构


(二) 税负


以上交易结构涉及税负如下:


1. 所得税


因支付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1亿或3000万人民币(实收),目前,大部分公司在交易中都有所增值,涉税如下:


(1)原股东为自然人,按照持股比例核算后的收益乘以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原股东为企业,按照持股比例核算后收益乘以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是高新企业和符合中小企业要求,按其规定缴纳。


2. 印花税


一般按照股权交易金额,双方各0.05%收取。


总结


目前,交易需要缴纳税负较高,在交易金额较大的前提下,交易结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利于交易,更利于双方降低交易成本。


深圳市荣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首荣


本文源自移动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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