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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王术芳(出口报关单境内货源地)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用于抵扣或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改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平台(勾选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新变化如下:


1、取得单抬头缴款书的(自营进口)


如果能在勾选确认平台中查询到缴款书信息的直接做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如果查询不到缴款书信息的,则先进行数据采集比对,待比对通过后再在勾选确认平台中做相应勾选确认。


2、取得双抬头缴款书的(代理进口)


应先进行采集比对,待稽核比对通过后再在勾选确认平台中做相应的勾选确认


3、稽核比对,可以通过勾选确认平台采集缴款书数据进行比对(目前只有成品油生产企业有这个模块),也可以按目前的方式采集电子数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进行比对。


4、2020.2.1后,缴款书稽核比对出现不符、缺联、重号的,不再设置必须在比对结果产生的180天内申请核对的限制。即比对异常的,不论在何时都可以向税局申请数据修改(因采集数据错误的)或核对,待核对没问题后再在勾选确认平台中进行勾选确认即可。在此之前稽核比对异常但未在180天内申请异常数据核对的,在2020.2.1后可继续向税局申请核对并进行抵扣。


对于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后再出口的,在操作出口退税时应注意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变化:


1、2020.2.1前


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不能采集比对,而是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做信息查询,税务机关查询缴款书信息后维护到审核系统中,外贸企业才能进行退税。一旦缴款书采集比对了,那审核系统就收不到该缴款书信息了。


对于这个问题原来是没有明确公布需要这么操作的,只是外贸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了才发现必须这么处理的,但在2018年发布的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解读中,对采用缴款书退税的操作才公布于世:


因此切记:在2020.2.1前用缴款书申请退税的,一定不要采集比对,而是找主管税局做缴款书的信息查询。如果不小心采集比对了呢?并没有规定不能退税,只要是没抵扣的,也应该找税局申请信息查询并维护到审核系统中(但从实务操作中看,一些税局不愿意给已经采集比对了的缴款书再做信息查询)


2、2020.2.1后


使用缴款书申请退税的,如果是单抬头缴款书,直接在勾选确认平台中做退税勾选;如果在平台中查询不到缴款书信息或者查询到的信息与缴款书有误,则需要先做采集比对,待比对通过后再在平台中做退税勾选


如果是使用双抬头缴款书申请退税的,则先做 采集比对,待比对通过后再在平台中做退税勾选。


何为单抬头、双抬头缴款书?


单抬头指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显示了一个公司名称的,一般为自营进口业务;


双抬头指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显示了两个公司名称的,一般为代理进口业务。


产生双抬头有两种原因:一是代理进口业务,由代理方向海关缴纳进口税,且缴款书备注栏中的国际代码显示的是代理方的社会信用代码;二是有一些自营进口业务但由报关公司代缴进口税的,报关公司在缴税时不注意也会产生双抬头现象


双抬头缴款书:


单抬头缴款书: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国实行海关缴款书老王自行打印,在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平台支付时如果选择“收发货人”、“申报单位”(自2019.6.25起,收发货人对报关公司授权后,报关公司也可为收发货人打印缴款书)可打印出双抬头缴款书;如果选择“消费使用单位”可打印出单抬头缴款书。


例如:


A公司自营进口商品,缴款书为单抬头显示A,则A公司直接在勾选确认平台中做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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