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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想赖越来越难赖了,工商总局新规定来了!

尊重司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本是天经地义的。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明确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判了,即便有拘留甚至刑罚的可能,现实中拒不执行的“老赖”依然不少见。咋办?政策继续围堵!工商总局新规定来了!

工商总局表示,从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老赖”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待“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推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法院通过该平台向银行以及信用机构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资金。在11月初,最高法院又召开会议

要求各地法院将工作重点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地方金融机构等数据尚未实现全国集中的领域,实现数据集中到哪一级、就由哪一级法院与之建立“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与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互联互补。各地法院已经有诸多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成功执行的案例。而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创新执行措施,将“余额宝”纳入执行财产查控范围,成功执结了多起案件。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并改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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